法治观察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论谈 >> 内容

新时代法治反腐的重大创新

时间:2018/9/6 11:07:07 点击:

  核心提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开启了新时代法治反腐新征程。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开启了新时代法治反腐新征程。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新支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强决心。

  法治反腐有根本性、全局性、严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为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支点,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新路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监察法通过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破解了各自为政、力量分散的现实问题,不仅顺应了正风反腐的现实需求,更是党心、民心所向,激发了司法的内生动力。

  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对象的扩大和监察内容的细化,大大提高了惩治腐败的效率,从而织密反腐法网,形成反腐无死角的格局。

  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要形成良好政治生态,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讲法治、明规矩,以法治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从法的作用来看,监察法并非只具有惩罚机能,还应同时具备预防、教育、挽救的功能,并能引导国家公职人员提高自我净化能力。监察法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调查清楚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公职人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劝诫,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此规定对公职人员形成有力震慑,使其时刻铭记党纪国法。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监察法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反腐的重要里程碑,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形成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良好政治生态。

  为解决全球腐败治理难题提供新方案。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无法绕开的一个共同问题,反腐败是当今全球治理重要议题之一。监察法开辟了反腐倡廉的新局面,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调查手段、监察程序等重要内容,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

  监察法在立法技术方面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科学性。比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尤其是留置权的行使等,作出严格规定,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专门规定,并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责任,等等。可以说,监察法的制定颁布,在全球范围内破除了对固有反腐路径的依赖,就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贡献了人类历史上的全新模式,提供了中国方案。

  (作者:刘期湘,系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于浩,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作者:刘期湘 于浩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评论
  • 大名:
  • 内容:
评论列表
  • 关于我们 | 系统介绍 | 使用说明 | 联系我们
  • 法治观察网(www.fzgc.top)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zgfzbs@126.com 站长QQ:773977605 京ICP备88888888号
  • Powered by 法治观察网